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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上海小牦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张三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就小牦牛平台(网址:http://www.bestlvs.com)发布的债权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鉴于甲方为网络科技公司,仅负责提供案源平台,不负责代替律师提供诉讼等法律服务,甲方可提供的是材料整理、整合以及技术化管理的工作。为明确彼此权利义务,促进债权实现,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委托事项及履行方式

1.1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以实现债权为目标就如下委托事项开展清收处置工作:

    (1)债权名称:李四案件(债权ID:XMNN20210101001)金额:88888.88

    (2)债权名称:王五案件(债权ID:XMNN20210101002)金额:99999.99

1.2代理权限

    除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外,乙方还应遵守由债权方(即甲方的委托人、债权的实际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代理权限。

1.3履行方式

    乙方指派张三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律师可指派律师助理完成辅助性工作,但须就律师助理的工作结果向甲方负责。

    乙方应在授权范围内、在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基础上依法尽责处理甲方委托事宜。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义务承担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行或恢复执行等一切合法方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转委托于其他任何第三方;即使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仍应就转委托事项的处置结果向甲方负责。

二、协议期限与委托事项的收回

    2.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所有委托事项办结、费用结清、相关事宜交接完毕之日止,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协议最长期限届满时,委托事项仍未办结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合作情况,协商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2.2针对每一委托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该委托事项:

    (1)乙方在收到起诉立案材料之日起45天内未完成立案(含网上立案)的或30天内未提交法院立案的;

    (2)法律文书生效且收到执行立案材料之日起90天内未完成执行立案(含网上立案)的或30天内未提交法院立案的;(注:甲方因此收回案件终止委托的,可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该案前期费用(如有));

    (3)采用非诉方式解决,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无任何实质进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多次电联等,需要将相关非诉记录发给甲方存档);

    (4)终结本次执行后6个月内执行无实质进展且无回款希望的;

    (5)债权方撤回对甲方的委托或与甲方合作到期且未续约的。

    2.3本协议项下有多个委托事项的,单个委托事项终止委托不影响其他委托事项的处置。本协议期限届满前,所有委托事项均提前终止委托的,本协议提前终止。

    2.4协议期限届满或终止委托事项时,乙方处置无实际回款的(以债权方指定账户实际入账金额为准),无权向甲方主张服务费。

三、佣金计算标准及结算办法

3.1佣金外费用承担

    债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由甲方承担,但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甲方缴纳诉讼费用时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除前款诉讼费用外,乙方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复印费、调查费用、人力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2佣金计算标准

    个案按半风险进行代理,具体为:

    根据一审进展分阶段支付固定费用以及该委托事项最终实际追偿回款金额(以甲方指定债权方账户入账金额为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含税)(即,佣金=固定费用+回款×费率)。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债权名称:李四案件(债权ID: XMNN20210101001)

a)阶段A:X元(大写:X元整)

b)阶段B:

i.未超过阶段B后M月:Y元(大写:Y元整)

ii.已超过阶段B后M月:Z元(大写:Z元整)

c)执行回款:

i. 0< 回款金额 <=XXXX:Y%

ii. XXXX< 回款金额 <=XXXXX:Z%

    (2)债权名称:王五案件(债权ID:XMNN20210101002)

a)阶段C:X元(大写:X元整)

b)阶段D:Y元(大写:Y元整)

c)执行回款:

i. 0< 回款金额 <=XXXXX:Y%

ii. XXXXX< 回款金额 <=XXXXXX:Z%

注:

    ① 若收取阶段固定费用后,因乙方原因不代理后续任一阶段的,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败诉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解,甲方不支付判决阶段费用和回款阶段的费用。

    ③ 回收款项中包含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以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费用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和违约金(逾期利息)费用不作为佣金计算基数。

    ④ 以上计算标准互不冲突,只要达到相应条件,乙方即有权向甲方主张相应的佣金。

    ⑤ 债务人以物抵债的,佣金计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3结算办法

3.3.1相关事项

    律师佣金发起结算前应先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回款金额与服务费。律师服务费应当支付至乙方指定 律所账户 。服务费结算以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案件相关材料(立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保全费(如有)等相关票据;判决:法院裁判文书、案件材料原件等;回款:执行立案文书(如涉及执行)、结案材料等)为前提。若乙方确实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按服务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后的金额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为甲方垫付依协议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向承办律师提供的个人账户支付垫支费用。

3.3.2服务费及垫支费用的结算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如协议履行中存在乙方为甲方垫付费用的情形,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相应发票或收据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费用(根据实际情形可提供个人账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承诺已取得债权方授权,有权委托乙方办理相应委托事项。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有权了解、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展;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异议或要求乙方作出说明,并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4.3甲方依据债权方指示,对乙方拟实施的关系到债权实现的处置方案拥有决策权,该等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执行和解、达成调解、本金及利息的减免、抵债资产的收取与处置、申请执行终结等。该等方案只有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才有处置权限,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并有权追究乙方擅自处置的违约责任

    4.4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向乙方提供债权方掌握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协助乙方获取由债权方给乙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

    4.5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自收到委托事项完整材料(以甲方和债权方拥有为前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开始债权处置工作(拟诉讼解决的应启动立案程序、拟非诉解决的应有实质性处置行为)。

    5.2乙方不应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或与对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委托。特殊情况下无法避免前述情况的,应当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

    5.3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通信正常(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电话等);庭审后或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定期(每两周)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及时向甲方反馈案件处置问题及建议;及时回复甲方对债权处置情况的询问。乙方处于失联状态(累计5天不可联即为失联)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案件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详见下述(1)-(5)),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乙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乙方怠于处置,导致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经过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案诉讼标的额)

    (2)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导致案件上诉期、再审申请期过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案诉讼标的额)

    (3)乙方未及时出庭,导致案件撤诉的或败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3.1条的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解、和解的;(如起诉债权金额是10万元,乙方擅自调解/和解金额是9万元,乙方应赔偿甲方差额1万元)

    (5)乙方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存疑,因未及时联系小牦牛对接人员进行沟通/确认,擅自作出无事实、法律依据的陈述或表示,造成案件败诉等不利后果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案诉讼标的额)

    (6)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被追责的其他情形。

    5.4乙方应督促债务人(含担保人,下同)将还款如数付至甲方指定的债权方账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将其他账户用作还款结算,也不应直接向债务人收取任何款项。

    5.5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当配合提供债权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数据、信息、文件以及案件终结性的报告。

    5.6一审败诉,债权方及甲方决定上诉、但乙方决定不再代理的,乙方应当代理至一审程序完全结束,包括提交上诉状、告知债权方及甲方上诉缴费程序、缴费期限、承办法官信息(如有)等信息。

    5.7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甲方和债权方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以及乙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案卷、与债权及债务人有关的信息资料、法律文书、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等相关法定和约定期间中断或维护资料、诉讼费用票据等,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在代理终结后十日内依照甲方指示进行移交或予以销毁(依据本协议3.3.1条已返还甲方的除外)。若乙方未按要求返还本协议约定的案件材料原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5.8乙方对于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依据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也不得以转述、复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用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六、责任承担

    6.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全额赔偿;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损失。

    6.2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书面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若在该期限内违约方未予改正,守约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6.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超过30天且经乙方多次催告后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6.4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失或给债务人、第三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法律责任。

    6.5乙方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遗失案件资料原件,影响债权实现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登记证书丢失,需要赔偿补办费用【可补办情况下】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登记名义人的交通差旅费等】)和甲方因被债权方追责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因原件丢失导致败诉,乙方需要赔偿诉讼债权金额等相关费用)。

    6.6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视乙方的违约情况索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采用非法、违规方式办理委托事项的;

    (2)办理委托事项超越代理权限的;

    (3)与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及债权方利益的;

    (4)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擅自收取债务人还款或经同意代收还款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的;

    (5)向债务人索要报酬、财物等利益的;

    (6)处理委托事项不力,致使债权方程序或实体法律权利丧失的;

    (7)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损害甲方声誉的。

    6.7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黑客攻击、软件中毒等不可抗力影响履行本协议的,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通知(特殊情况无法5日内通知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另一方并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因受影响方迟延通知或不作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8案件代理过程中,因律师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七、通知与送达

    各方确认:本协议所载地址等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作为各方业务往来、涉及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或仲裁时司法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各方地址信息如有变更的,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后24小时视为送达;特快专递邮寄的,寄出之次日起48小时或快递查询送达时间较早者视为送达;普通邮寄的,寄出之次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小牦牛 张三
电话 15012345678 13912345678
邮箱 tfh@yyak.com.cn zhangsan.lvshi.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810室 北京市长安街9999号9999室

八、其它

    8.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由于情势变更对协议相关条款产生影响,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被宣告无效的条款,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

    8.3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涉及争议的事项和条款外,甲乙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8.4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5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附件《办案原则提示》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项)

甲方(盖章):上海小牦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张三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小牦牛 承办律师:张三

签订日期:2021-01-01


附件

办案原则提示

尊敬的律所及承办律师:

    一、您代理的案件,未经小牦牛对接人员同意,请勿擅自调解、和解,否则小牦牛可要求您赔偿损失。

    二、请您在收到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执行文书、执行终本/终结文书、结案证明等)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小牦牛对接人员,以免耽误案件后续处置进程,若由此导致错过法定时效(如上诉期、执行时效等),小牦牛可要求您赔偿损失。

    三、在办案过程中,如对案件存疑,请您及时联系小牦牛对接人员进行沟通。请勿擅自作出无事实、法律依据的陈述或表示,否则造成案件败诉等不利后果的,小牦牛可要求您赔偿损失。

    四、请于庭审结束后十日内向小牦牛返还案件材料原件。如法院收取原件(注意:车辆登记证书务必归还;如开庭前小牦牛已嘱咐必须收回的原件无法收回时,请第一时间联系小牦牛),请提供被收取的原件的复印件及由主审法官签字的收据。如文书、票据及其他材料为电子版,请及时提供电子版并将彩印件寄回小牦牛。

    五、在办案过程中,请您务必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损害债权方及小牦牛的合法权益。

    六、感谢您对小牦牛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希望未来小牦牛能与您开展长期友好合作!

    本律所及本律师已经阅读《办案原则提示》且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并将严格遵守。